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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与法制网讯(记者陈镇国 □刘清华 通讯员刘云郑清)近日,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与区妇联围绕妇女儿童权益纠纷多元化解、诉讼指导等方面达成协作意见,双方签约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。依托该机制,长乐区法院与区妇联共同推动一起探视权纠纷案的执行。
本案中,丽丽(女)与小张(男)(均为化名)于2017年登记结婚,2020年双方生育一子。双方共同生活期间,经常发生争吵,2021年后开始分居。2022年,丽丽诉至长乐区法院请求离婚。
审理中,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。长乐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,婚生子由小张抚养教育,丽丽应自2022年10月起于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000元,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。丽丽有权探望婚生子,可每月探望两次、一次两天。丽丽行使探视权时,小张应予配合及协助。判决中还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双方均不服该判决,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判决生效后,丽丽与小张在探视方式上未达成一致意见。小张认为,婚生子年龄尚小,不宜被丽丽带走过夜,且丽丽可能会藏匿婚生子,如果丽丽要探视婚生子,应当在小张家中进行。丽丽则认为应当在丽丽家中探视。因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已产生较大矛盾,暂时无法达成协议。丽丽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并向长乐区妇联反映情况,要求保障合法权益。
长乐区妇联获悉情况后,立即与长乐区法院联系。法院高度重视,根据此前与妇联建立的共建机制,坚持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原则,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同时邀请妇联工作人员、心理辅导师共同参与。
经过协商,最终丽丽、小张决定各退一步,同意在不影响婚生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,调解当天的探视地点选在妇联的“儿童之家”,探视时间为白天。待双方建立基本信任后,再尝试改进探视方式。长乐区法院联动区妇联参与调解取得良好效果,事后当事人丽丽发来短信表示感谢。
近年来,长乐区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,持续立足审判职能,发挥司法对社会良善价值的引导示范作用,积极倡导在家庭生活中尊重妇女意愿、保护儿童成长、维护公序良俗、承担家庭责任,不断用有温度、有力量、有是非的新时代司法回应人民期待。